点击进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专题 法制网北京10月29日讯 记者周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 解释提出,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 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即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