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盈雁 10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检察意见,严格把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口关”。本报记者程丁摄 有钱人“提钱出狱”、有权人“以权赎身”,审判阶段轰轰烈烈、执行阶段暗箱操作……近年来,一些有钱人、有权人“真减刑假服刑”现象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201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司法腐败,促进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发力与“提钱出狱”“以权赎身”现象展开“斗争”的?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近日来到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一探究竟。 对“三类罪犯”逐人建档逐案审查 调阅“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逐人逐案进行审查,逐人填写专项活动审查表,做好备案建档。专项检察活动中,吉林省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进行了一次彻底大排查。 “我们要求首先对‘三类罪犯’进行清理摸底,在清理摸底中做到对‘三类罪犯’逐人建档、逐案审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介绍说。 为充分掌握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在做好“三类罪犯”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内”深入监管场所发放问卷、约谈个人、设置信箱等,“对外”在社会上公布举报电话。 通过一系列排查,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850件。 梳理这些违法现象,袁其国介绍了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前些年我们查办的这类案件所反映的问题看,“三类罪犯”与普通罪犯相比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从薄弱环节看,减刑、假释主要是在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在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针对调查核实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撤销违法减刑假释裁定75件;对暂予监外执行“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 专项检察打掉200多个“保护伞” 河北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13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陕西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陕西省甘泉县法院原院长刘志秀、甘泉县公安局原局长王昌平等12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我们要求在严查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同时,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严惩司法腐败。”袁其国介绍说,在专项检察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 为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检察机关对专项检察活动中查处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较多。有的执法司法人员为谋私利而在多个环节上相互利用和勾结,形成窝案串案。从犯罪手段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从犯罪后果看,这些案件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袁其国表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下一步将紧紧抓住“减假暂”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腐败问题的环节,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 同步监督堵塞“减假暂”漏洞 2014年7月2日,原足球裁判员陆俊提请减刑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陆俊服刑的司法部燕城监狱开庭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参加了案件审理,并依法对庭审全程进行同步监督。 针对此次专项检察活动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检察监督,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堵塞产生问题的漏洞。对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意见,就是检察机关规范监督的一项主要成果。 2014年8月,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这个《规定》除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外,还以“清单”方式明确检察机关要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而在此前两个月的2014年6月,最高检专门针对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下发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这个《规定》亮点之一是“要求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原来是厅局级干部的报最高检备案审查,原来是县处级干部的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 为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2014年12月,最高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结合专项检察活动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袁其国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