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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改革半月征求意见3220件 聚焦十大热点

来源: 人民网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6
摘要: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乔雪峰)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交通运输部通过

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乔雪峰)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和电话等多种渠道,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主要围绕十大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真诚欢迎、虚心听取并将认真研究。我们将站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角度,以包容开放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来听取和研究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政策,真正取得深化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好这次改革的重要遵循,也就是“核心是乘客为本、关键是兼顾利益、途径是改革创新、前提是规范市场、方法是统分结合”,这也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据交通运输部介绍,经初步汇总梳理分析,除了反映当地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及诉求的意见外,其余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

有580条意见涉及两类业态管理问题,主要围绕“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是否应作为两类不同业态分类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专车”管理方面的职责等。

对于“专车”是否要纳入管理问题,有的认为“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可以管好的,政府就不应当管,不能借机揽权;有的认为“专车”给大家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隐藏并开始出现很多问题,不能由其任性发展,应当加快纳入监管;有的还指出,目前“专车”平台非法经营、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扰乱市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

对于“专车”纳入管理后,有的提出“专车”不能打着任何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有的支持两类业态分类管理、错位经营、差异化服务,并建议采取更符合网约车特点的管理模式;也有的认为,现有巡游车通过转型升级,足以提供“专车”服务,没必要新设立“专车”这类服务业态。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议,应当全国统一许可和管理,地方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有的建议,要管放结合,留出发展空间,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差别化探索和尝试;也有的对“专车”管理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合法依据对这类业态实施行政许可。

(二)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

有190条意见反映对于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的数量调控问题。其中,88条意见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实施必要的总量控制,实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否则将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司机收入下降和行业混乱。有的意见认为,应建立更加灵活的运力调节方式,如“可探索发放一定数量附期限出租汽车运营临时牌照”等。网约车作为个体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车的子类别,其运力规模也应“根据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状况和道路拥堵等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以及交通参与者意见,决不能无限制发展”。

也有77条意见反对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调控,提出应以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取消数量管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运力数量,如“取消牌照准入制度,可以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取消资质”,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缓解“打车难”等社会矛盾。

(三)巡游车经营权改革问题

有354条意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分别包括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和转让变更等问题。

对于经营权期限制问题,一些意见提出,希望在具体确定经营权期限时,能够给予较长的时间。有的希望政府能够慎重考虑历史上个人投资高价接手的经营权,担心明确期限后,个人投资难以收回。有的建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对新增经营权明确期限,对存量仍维持其原有永久经营权。

对于经营权无偿使用,大部分意见予以了支持,认为这是政府直面问题、坚定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实在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并建议明确具体实施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也有意见担心,实施无偿使用将消弭其持有的经营权价值。有的建议,要抓住经营权改革机遇,理顺各地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经营权关系,取消挂靠、托管及空壳公司,对个体经营权予以确权,支持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实施公司化经营。

对于经营权转让问题,有的意见提出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其投资贬值,希望允许转让。也有的提出,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进而转嫁给驾驶员或承包人,最终加重驾驶员负担,应该禁止转让。也有的建议,明确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政府以前允许出租汽车买卖。现在有序、可控的情况下应仍允许买卖,这对政府并无危害”。

(四)网约车的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

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是公众意见反馈最为集中的内容,有600条意见与此相关,具体围绕网约车车辆性质、报废年限、车辆标准和运营条件等方面。

对于网约车车辆性质和报废年限等问题,赞同和反对意见基本持平。赞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人认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在车辆保险、检测、驾驶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应当实行8年报废政策。也有的人建议,在保证营运性质基础上,应结合网约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建议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反对意见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在具体车辆标准和条件方面,有的认为应坚持网约车车辆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的原则,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明确车辆标准,设置明显标识,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有的从满足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角度提出了车辆的具体标准,如车辆排量在2.0L以上,车价不低于20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以内。有的建议可设定一定的营运期限,在期限内允许从事网约车经营,期限结束后退出营运。也有的认为,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五)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问题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