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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突出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组成调研组,专题调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认为,拐卖妇女、强奸、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依然突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关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专题调研的部署,全国人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组成调研组,专题调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认为,拐卖妇女、强奸、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依然突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关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专题调研的部署,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调研组,于今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分赴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云南六省进行专题调研。沈跃跃副委员长带队到云南进行调研,12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各调研组围绕妇女人身权利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两个重点,分别听取了所到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妇联的工作汇报、情况介绍,深入城乡社区、妇女权益保护机构、110家暴报警中心、公安派出所等,广泛与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交流,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报告认为,此次专题调研的六省,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总体情况良好,能够把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努力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采取措施,深入推进法律实施,为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报告介绍,从各省司法机关反映的情况看,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态势依然严峻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强奸犯罪发案数居高不下,在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中占比最高。如黑龙江省2012年以来,强奸犯罪在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中占70%以上,四川、安徽等省都在50%以上,成为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主要犯罪类型。侮辱、强制猥亵犯罪上升势头较快,如四川省2012年以来,以18. 2%的年均增速递增。性侵不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二是拐卖妇女犯罪屡禁不止。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化、团伙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不断翻新,跨地区作案、利用互联网作案增多。三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件大幅上升。如安徽省2014年侦破的此类案件比2013年同比上升11. 4%,云南省同比上升45. 7%。部分犯罪分子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手段恶劣。如2012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约80%的被拐妇女被强迫卖淫,其中七成受害人为14至18岁的未成年少女。

报告建议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一是司法机关要始终对拐卖妇女、强奸等严重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要加大对《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本系统的宣传培训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教育。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重视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知识、性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

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益受侵害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侵害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报告认为,一是农村妇女因为出嫁、离异、丧偶、再婚等原因,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侵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大。按照第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各地普遍实行“三十年土地不变”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农村妇女因婚嫁原因变更居住地的,很难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如果原居住地收回其承包土地,她将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因为我国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使原居住地没有收回承包土地,居住地变更后的妇女也难以继续耕种其承包土地或向原家庭索要承包土地收益。离异妇女更是难以向前夫家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承包土地及收益。由此,她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与之相关的土地征用补偿、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也随之受到侵害。三是部分地方以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方式侵犯甚至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受损的权益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界定,土地承包合同等法律权证上通常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而没有妇女的姓名,法院对于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通常不予受理。同时,由于大多数村没有预留机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后难以收回和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土地无法分割等因素,即使法院受理、权益受损害的妇女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

报告建议,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统筹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前提和关键。建议就有关法律规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含义做出法律解释。有关部门在完善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土地流转等政策法规时,要切实保障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和实现其财产权益。二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农业部要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将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共有人进行登记颁证,有效解决二轮土地确权中形成的权证不符、确权未确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彻底明晰土地承包关系,预防和消除纠纷隐患,落实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三是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法律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村民自治决议等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及时清理和纠正与宪法、法律及男女平等原则相抵触,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四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畅通农村妇女依法维权司法救济途径。五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基层组织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共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家暴处置困难需加快立法进程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报告显示,家庭暴力问题处置困难。

报告认为,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省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从各省反映的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反家庭暴力工作依然存在“干预难、制裁难、救助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对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不愿说、邻居不愿劝、单位不愿管、行政和司法机关不愿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很多家庭暴力在初期不被关注,没能得到有效制止,直至恶化升级成刑事犯罪才引起重视。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作为反家庭暴力一线的执法部门处置家庭暴力时过于重视调解,不能及时依法处罚施暴人,无法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部分执法人员对于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并不知晓。三是现有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做出界定,对相关部门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偏重事后处罚忽视事先预防,偏重惩处施暴行为忽视矫正施暴人,缺乏对受害人的社会救助措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举证困难的客观情况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证据规则,既难以为受害人寻求救助提供有效的指引,也难以为相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