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0月23日电 (李源)中央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201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对于以上党内两大法规的修订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作出了要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今年也曾四开座谈会,听取关于修改“两法”的各方声音。有媒体统计,在这期间,至少有20余位省部级官员参与党内两大法规意见征集。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本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可以说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则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党纪,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翻阅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老虎”案例可以发现,《条例》涉及的“六大纪律”负面清单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政治纪律“打头、管总” 重大决策不执行等违纪行为需警戒 10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在《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首要任务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翻阅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老虎”案例可以对照《条例》梳理出违反政治纪律的多种表现: ——重大决策不执行。《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全党必须始终与中央保持认识一致、步调一致。但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耍“小聪明”、拨“小算盘”、打“擦边球”,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就贯彻落实,不利的就搞搪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例如一汽集团党委原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条例》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不信马列信鬼神。其违纪通报指出,李春城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李春城曾将家里老人坟墓迁往成都都江堰,聘请风水先生做道场等花费千万元。 ——组织原则不遵循。根据《条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的党员干部热衷于拉帮结派,以地域、同学、战友以及出身、经历划界,立山头、搞宗派、编“关系网”;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等同于组织,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把主管领域当“私人地盘”,想方设法立“山头”、当“大王”、作“舵主”,把上下级关系搞成利益输送关系和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工作只对利益共同体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十八大以来,“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覆灭,每一个“大老虎”背后都有一个“圈子”。有分析指出,“圈子文化”“山头主义”是塌方式腐败的诱因之一,背后都有一个依附在资源能源上的利益共同体。 ——言辞论调与党中央不一致。《条例》规定,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在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重大问题上,信口开河、妄加评论,散布一些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论调。如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对抗组织审查。根据《条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八大以来,多名省部级官员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也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今年查处的“老虎”至少17名涉嫌违反组织纪律等 在《条例》“六大纪律”中,除政治纪律外,组织纪律也是重要“抓手”。 组织纪律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也是党履行使命的需要。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很突出,有的还比较严重。比如,有的党员干部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决定,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热衷于搞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用干部、作决策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有的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有事瞒着组织,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集中不够,班子成员各自为政,互不买账、互不服气,内耗严重;有的跑风漏气,将组织的内部决定和考虑向相关人员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拉票、助选,干预人事安排,插手案件查办;有的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