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辛红 国务院今天公布了保险法修改草案并征求意见,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的保险法草案增加了销售误导和不按约定期限理赔的行政处罚,明确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草案的一大特点是放松管制。资金管制上,此次修改草案适度放松,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草案的另一大特点是加强消费者保护。草案中不仅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还要求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草案还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将现行保险法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