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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商标遭抢注专家称可维权 立法明确形象权是解决之道(2)

摘要:黄玉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屠呦呦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又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屠呦呦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合法的、受商

黄玉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屠呦呦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又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屠呦呦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合法的、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屠呦呦以外的人或者与其无关的人未经授权就在2012年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其行为属于不当注册行为,侵犯了她依法享有的姓名权,该注册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商标局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记者:屠呦呦的维权路径有哪些?

郭杰:在“屠呦呦”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屠呦呦享有在先的姓名权,在商标注册人主观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则屠呦呦有权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依据第45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行政程序。

董炳和:第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商标注册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由于屠呦呦早在2011年9月因为青蒿素获得有“诺贝尔奖风向标”之称的拉斯克奖,并经媒体广泛宣传,具有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注册人擅自将“屠呦呦”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无论动机还是效果,都具有不正当性,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商标局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屠呦呦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黄玉烨:屠呦呦可以就该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屠呦呦”注册商标应该可以被宣告无效。

姓名权对抗商标注册有限制

记者:如何看待名人名字被抢注为商标的问题?对名人名字的保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黄武双:上述问题的本质涉及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名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禁止姓名被商标注册呢?答案是否定的。姓名权和商标权均是合法的民事权利,均因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当他人不正当地注册商标,损害了名人基于姓名知名度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和声誉等人身利益时,其才有权禁止,而以下情形往往是具有“正当性”的,从而使名人维权受到限制:

在后的知名度无法对抗在先商标权。如在“刘翔”注册商标争议案中,“飞鹰图标+刘翔牌”商标在1986年获得注册时,刘翔还是儿童,不具有任何知名度,无法禁止商标注册。

在先的知名度无法禁止有合法来源的、善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如在“刘德华”板鸭商标争议中,商标注册人系以自己出生以来的姓名注册,亦使用该品牌经营板鸭多年,故其能继续使用含有“刘德华”字样的注册商标。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