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13日 10 版) 10月1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就东兆长泰涉嫌违规减持涪陵榨菜股份一案进行听证。 证监会调查人员提出:“经查明,东兆长泰作为重庆涪陵榨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涪陵榨菜股份1425万股,占涪陵榨菜已发行股份的7.07%,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417.98万股。”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东兆长泰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及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合计罚款9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罚款6万元。 这是连续两天集中听证中的一幕。前一段时间,证监会集中查处了41宗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件。10月9日、10日,证监会对其中11宗案件首次进行大规模集中听证,听证全过程向媒体公开。 针对听证中申辩人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表示,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优势地位,其违法减持案件的高发频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加剧了市场恐慌。对这类案件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意在迅速地修复和建设市场。 在听证中,有不少申辩人提出,不应“一事两罚”。执法人员表示,按照《证券法》规定,该批案件本身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也即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因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以及因在法定的限制期限内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而涉嫌违法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是严格依法履职,不涉及“一事两罚”。 此外,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既不构成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对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减持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放纵,根本不涉及‘一事两罚’的问题。” 执法人员强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与一般股民相比有更为优越的获取信息的便利和控制地位。因此,法律就要求他们在股份增减上承担特殊义务,该披露的必须披露,该暂停减持的必须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