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单独制定刑事司法规则打击网络犯罪

摘要:□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在网上自学掌握了网络入侵技术并制作了网络攻击软件。随后,租用几台位于境外的服务器,并利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抓取了许多“肉鸡”(即被黑客远程控制的机器),然后利用这些“肉鸡”对某网上交易网站服务器发起攻击,并打电话给被害人进行

□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在网上自学掌握了网络入侵技术并制作了网络攻击软件。随后,租用几台位于境外的服务器,并利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抓取了许多“肉鸡”(即被黑客远程控制的机器),然后利用这些“肉鸡”对某网上交易网站服务器发起攻击,并打电话给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其给予现金一百万元。通过这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当这个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该网络交易网站已因赔付给客户巨额赔偿金而倒闭。

这是最近发生的一起典型的DDOS攻击案件。这种新型而又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频发,不但反映出网络犯罪的复杂样态,也折射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仍存缺陷。

尽管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已经着手制定网络安全法,近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也规定了一些新型网络犯罪,“但从我国网络违法犯罪发展现状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认为,从刑法立法方面来讲,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应制定一套单独且有针对性的刑事司法规则,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

建立统一案管中心协调立案

“在我国刑法规定以及刑法适用中,从总体上看,网络犯罪偏重于将结果作为定罪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很多网络犯罪未必有可见的结果。即便有危害后果,也不好定量和估价。”时延安指出,目前大多数网络犯罪是犯罪人利用网络空间来实施传统型犯罪,比如网络诈骗,但也正因为利用网络实施,其具有一些网络的特点。

时延安举例说,有一种典型的网络诈骗形式,就是针对多数、不特定人的诈骗,针对每个人诈骗的数额很小,但总数却很大。由于受害人遍及各地,且每人受骗数额不多,对于办案机关取证来讲就十分困难。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来处理,给办案机关的压力太大。所以,应当将针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网络诈骗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现实中,涉网络刑事案件中最令受害方头疼的,就是报案问题,即立案和管辖问题。由于涉网络刑事案件比较复杂、不易破获,加之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能力有限,因而出现一些办案机关不愿立案的情况。涉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也比较复杂。对此,时延安认为,从理论上讲,被害地点是犯罪结果发生地、也是犯罪地,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管辖,但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比如犯罪人所利用终端的地点),可能在很远的地方,而犯罪人所在地难以查清,因而被害地点的公安机关往往会告诉被害人到犯罪行为实施地去报案。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出台相应的规范来加以解决。就立案而言,最好由公安部设立一个统一的案件管理中心来协调,通过网络技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好,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相关公安机关。”时延安说。

不断完善网络犯罪立法体系

面对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犯罪形态,网络犯罪立法当何去何从?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