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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虚假广告骗过吗?教你几招快速识破广告里的骗局

来源: 人民网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嫌违反广告法上榜。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违反广告法的案件,请及时举报。那么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嫌违反广告法上榜。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违反广告法的案件,请及时举报。那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又该如何识破广告中的骗局呢?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案例中,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榜上有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是什么新闻,那么有些明星在明知广告为虚假的情况下继续代言将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新《广告法》第56条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真实代言的法律义务,未经使用不得代言,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的活动中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新《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为虚假广告提供宣传平台的电视台等媒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新广告法》第68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对强国论坛记者解释说,媒体、发布者是整个广告活动的最后一环,这一环把住了,他之前做得再多的绞尽脑汁所做的策划、做的经营代理等等,是发不出去的。媒体最后这关没把住,他的广告目的就实现不了,如果不通过媒体就达不到广而告之的目的,所以媒体把关在新修订《广告法》也做了严格规定,比如对于承接的广告要等级、建档,媒体内部要建立广告审查的制度。

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上当后应该如何维权?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