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为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殴打养子施某某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认为此案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4月20日,检方公布对养母李征琴作出不批捕决定。7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天上午9时30分,这起备受关注的虐童案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属于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以及被告人李征琴和受害男童施某某是否具有收养关系等展开激烈辩论。 否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 称打孩子出于教育目的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斌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征琴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建议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同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依法公正判处。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征琴当庭表示,自己没有犯罪,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他很久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陈述说。 认为伤情不够成轻伤 指责鉴定程序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