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孙佑海。 (资料图片)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爆炸冲击波危害三公里范围内居民楼和工业、公共建筑。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达160多人,经济损失极为巨大。 “‘8·12’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连同之前大连、青岛、兰州等地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高风险期。”这是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抛给《法制日报》记者的第一句话。 随后,他给出了一组数据:我国平均一天就会发生一到两起突发环境事件,2013年全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712起,并呈持续增长趋势。“我国在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方面,立法工作跟不上实际需要。”孙佑海建议,制定重大事故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法,为形成统一、严密、高效的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应对处置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于法无据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面,我国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孙佑海直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但是这些职责规定过于原则,也缺乏法律约束力。 “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不清,部分地方对于跨界事件相互推诿,还有部分地方认为重特大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不及时。”孙佑海举例说。 与此同时,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界定不清,部分地方要求环保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所有任务,大大超过环保部门的能力,还有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对法定职责把握不清,导致屡被追责。 2012年,环保部门有264人因失职渎职被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占违纪违法环保人员的40.9%,比上年增长18.9%。 历史上多起公害事件表明,部分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具有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采取彻底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消除事件影响。“可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主体、如何组织实施、如何评估效果、如何支付费用等问题缺乏规定,导致大部分重特大事件未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孙佑海称。 他还注意到,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都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结合起来,成立安环科、安环处或者安环部等,予以统筹处理。然而,在实际行政监管中,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具体的监管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头进行,往往导致监管出现空隙或者不协调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