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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摘要:法制网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辛红 国务院今天公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首先定位了混改中政府的作用

法制网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辛红 国务院今天公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首先定位了混改中政府的作用是“引导”,即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混改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意见强调,在混改中,要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混改会否导致“一窝蜂”?意见明确,混改的原则为“宜改则改”,具体为51个字: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意见要求,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记者注意到,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相比,意见细化了如何分类推进国企混改。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以及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非国企可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

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在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层面分层推进国企混改。除了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改外,意见提出,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但是在外资参与时,须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按照意见要求,下一步将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