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使用太泛化,造成如此尴尬的主要原因在于,现在各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是个人要求办事者提供证明的场合太多、太滥 编者按 前不久,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以来,“我妈是我妈”之类的奇葩证明曾引发社会热烈讨论。奇葩证明泛滥背后折射的是公共服务水平低下。公安部列举出不应该由公安机关开具的18项证明,无疑颇具导向意义:既是明晰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也能显示出从“管理”到“服务”的观念转变。 但是,此举也引来了一些误读,最明显的,便是将“不应该”理解为“取消”。实际上,在公安部列举的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中,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一些证明的出具单位,公安部也在此次的微博文章中逐一澄清,而类似“取消”的误读无疑会让办事群众一头雾水。在公安机关明确18项证明的出具单位后,群众应如何办理证明?相关部门怎样依法行政?一些让行政机关都头疼的证明是否还有必要存在?从今天开始,《法制日报》视点版推出系列调查报道,希望以记者的实地调查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 □ 法制网记者 赵丽 □ 法制网实习生 谷朋 超过750家媒体转载。 9月14日,一篇题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四川宣汉县网友留言咨询获回复》的文章,以超高的转载量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位置。 一条看似简单的县级部门咨询回复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根源在于今年8月底公安部通过“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这则消息图文详解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就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这一消息发布后,有网络媒体称,公安部取消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时开始讨论是不是以后不再需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了?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由有关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前公众针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吐槽过多,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办事部门对自己的权力清单不是很清晰,没有厘清自己的权力边界;另一方面原因在于,个别政府部门的办事流程不够精简、强化,治理能力不高,服务意识不强。 开具证明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我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谁知差点掉进了河里。”电话里,说话者的无奈,顺着电波毫不掩饰地传到记者的耳朵里。 和记者连线的,是四川省眉山县一家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林先生。在公安部通过微博明确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后,林先生成为当地首批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市民。 林先生供职的幼儿园最近招聘了几名校车司机。按照规定,新入职的驾驶员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就那么凑巧,驾驶员去派出所开证明的时间正好赶上了公安部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没办法,派出所无法针对个人开具相关证明。”林先生在幼儿园负责招聘等工作,于是,他便责无旁贷地揽下了开证明这项工作。 9月7日,林先生陪同新入职的司机到幼儿园所在辖区派出所。经过查询驾驶员信息,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司机本人户籍并不属于幼儿园辖区管辖范围,开不了证明。 林先生一行人来到了他们的第二站——司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这里,他们被告知,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是到派出所,可以直接去警务室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