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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庭审结束

摘要:法制网三门峡(河南)9月16日电 记者 赵红旗 9月15日至16日,连霍高速公路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等8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出庭受审。庭审

法制网三门峡(河南)9月16日电 记者 赵红旗 9月15日至16日,连霍高速公路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等8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出庭受审。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于16日下午4时30分结束。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含烟火药的爆炸物,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振生、唐进虎、郭转玲、唐雪琴违反爆炸物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庭审中,公诉人还对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通过多媒体形式分别展示证据,并对义昌大桥坍塌过程和机理进行三维动画模拟;法庭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通知检验人、鉴定人出庭,对有关“土地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分别进行了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辩护人亦出示了其调取的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辩论终结后, 8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