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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国企工资决定自主权将扩大

摘要:制图/高岳 法制网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辛红 国新办今天就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举行吹风会,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透露,人社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改革现有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

竞争性国企工资决定自主权将扩大

制图/高岳

法制网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辛红 国新办今天就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举行吹风会,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透露,人社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改革现有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将逐步扩大,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

何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其具体包含哪些企业?根据百度百科,这一提法最早由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提出。2011年12月10日,邵宁在第十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表示,近几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目前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一类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在中央企业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等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地方层面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地铁等方面的国有企业。第二类是竞争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包括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

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主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为主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部分收入过高行业的企业,实行双重调控,在国家政策确定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才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要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要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张义珍称,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包括:分类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指导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合理拉开内部分配差距;加强和改进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指导意见》还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张义珍指出,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于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她说,不论是组织任命还是市场化选聘,都要在综合考虑有关群体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推动形成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调节不同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