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网络运营商不应对直播自杀“放任自流”(3)

摘要:朱廷劭认为,目前网络运营商针对网络直播自杀的信息,基本处于放任自流阶段,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自杀信息的传播,有可能会带来追随效应。网络运营商应该对网络上的自杀有关信息进行严格筛选,对此类信息在显著

朱廷劭认为,目前网络运营商针对网络直播自杀的信息,基本处于放任自流阶段,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自杀信息的传播,有可能会带来追随效应。网络运营商应该对网络上的自杀有关信息进行严格筛选,对此类信息在显著位置标注专业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现有类似的直播事件,应及时联系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

郑宁建议,减少网络暴力,避免悲剧发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重网络运营商对信息的审核和对用户的保护责任。作为网络时代信息平台的提供者,网络运营商不仅要承担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应被赋予较为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郑宁看来,过去,各大网站因为在用户的管理监督上没有明确界限,惩罚的标准不够透明,导致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制定相关规则来限制不文明行为是有关部门当务之急。

“此外,要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明确网络恶意起哄者的法律责任,减少网络暴力,减少跨地域言论伤害,维护网友的整体利益。要加强言论引导,促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维护网络空间的自由与安全。”郑宁说。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