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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财产刑阻断暴恐分子再生能力

摘要:点击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专题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法制网实习生 李豪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财产刑;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纳入刑罚;明确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

点击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专题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法制网实习生 李豪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财产刑;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纳入刑罚;明确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袁勤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是全人类的公敌,刑九及时回应了民众要求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强烈呼声,体现了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反恐方针,将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利器。

摧毁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袁勤指出,以往我国刑法只注意打击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犯罪行为,却忽视了剥夺其犯罪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未对此类犯罪处以财产刑,使得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仍具有“再生能力”,假以时日,便又能培养出新一代恐怖分子。

袁勤说:“刑九增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处以财产刑,用刑法手段断其财路,釜底抽薪,摧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新疆律师协会会长桑云认为,如果不附加财产刑就不能消除犯罪者的经济基础,可能给关联人或同伙利用实施其他极端暴力恐怖行为,增加财产刑有利于消除暴恐犯罪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解放思想,用足财产刑,发挥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应有的作用”,桑云建议,法官对财产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考虑到暴恐分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实际经济状况。

袁勤分析说,法院审理恐怖组织犯罪案件时,对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调查财产的权属情况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对涉及的恐怖主义犯罪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应按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没收。对于涉案财产系被告人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应当追缴没收的,则可以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标的。

恐怖组织人员分工日趋细致

刑九明确,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桑云介绍说,他曾参与办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如2013年1月,被告人卡某听取他人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宣讲后,加入暴力恐怖组织,负责培养人员。最终,法院以卡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