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法制网见习记者 葛晓阳 “十年生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亲情,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全国公安齐给力,擒贼返,送子归,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忘却年年断肠处,圆破镜,乐天伦”。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改写的一首词《江城子·打拐》,字里行间流淌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造成骨肉分离的痛楚。 近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明确,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责,同时取消嫖宿幼女罪,规定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请他们结合司法执法实践,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解读。 妥协式立法已然不需要 陈士渠介绍说,多年来,公安机关一直保持对拐卖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目前,新发案件呈现低发高破态势,发案率在不断下降,破案率和解救率显著提升,但拐卖犯罪依然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条款的存在,实际上使很多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陈士渠解释说,虐待买来孩子的买主不多,阻碍解救的也不多,如此规定表现出对买主打击力度的不足。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的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给很多人造成“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以致形成买方市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告诉记者,收买行为多发生在偏远地区,这些地区解救不便,由于当地居民不配合,需要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才能成功解救。如果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会使解救更容易。但是,这样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相当于是对不法行为的妥协。现在的司法资源已十分强大,足已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妥协式立法。 最大限度消除买方市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曾审理一起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一个由22人组成的犯罪团伙,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间,贩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共计26起30人。主犯谭永志被判处死刑,另外8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0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中,15名收买人符合刑法中收买儿童罪的免责条款,没有虐待、迫害儿童,但也分别被判处拘役等刑事处罚。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解释说,收买人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生育,值得社会同情,但收买行为客观上刺激了拐卖行为的发生,给予刑事处罚就是要从根本上震慑和教育收买者。 修正后的刑九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做出调整,明确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