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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披露

摘要: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以每小时195.2公里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披露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以每小时195.2公里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马超

  “8月31日,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21时24分,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官方微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6·20”宝马肇事案最新进展。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以每小时195.2公里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6月21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批准逮捕。

  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截至9月7日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网友提出,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详解司法鉴定过程。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并不罕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告诉记者。

  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同样临床特征,且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会按照具体发病原因去诊断定性,比如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比如,因患脑炎而引发精神异常,这就属于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很多人吸毒或醉酒后会产生幻觉或妄想,这就属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像这些精神障碍,都是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而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该鉴定人员说。

  这位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案发前嫌疑人出现精神异常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该所是2015年7月3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