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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两处修改旨在维护法庭秩序树立警察权威

摘要:点击进入: [专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法制网见习记者 葛晓阳 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属于犯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

点击进入: [专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法制网见习记者 葛晓阳

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属于犯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近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备受关注的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暴力袭警入刑问题尘埃落定。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九的这两处修改有利于维护法庭秩序、树立警察权威,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相应罪名的具体标准,细化相关流程规定,确保新增条款从“纸面”走到“地面”。

扰乱法庭秩序时有发生

“修订扰乱法庭秩序罪,顺应了当前司法实践工作的现实需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介绍说,尽管目前庭审秩序总体良好,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比如,庭审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情绪失控,频频打断法官、检察官、律师发问;有的当庭辱骂甚至殴打辩护人、被告人;有的旁听人员私扯横幅,大肆喧哗、哄闹法庭;有的冲击法庭警戒,毁坏法庭设施,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对于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促进庭审秩序持续向好,具有积极意义。

尚学文告诉记者,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罪处理,但这一罪名实践中运用较少。“以河南为例,近3年来仅审理此类犯罪案件3件,判处犯罪分子3人,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尚学文分析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既有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具体的原因,也与执法观念和司法环境有关。过去较长时间内,受“维稳”思想的牵制,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缠诉闹访、哄闹法庭、甚至当庭殴打司法人员的行为,不敢依法打击,客观上是一种姑息和纵容。

“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公诉权,律师、法定代理人等诉讼主体的参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需要”。尚学文说。

细节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修正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原来更加全面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孙海龙说,相比原刑法第309条,新条款虽然量刑没有变化,但具体构罪情形增加了3项,即“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