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有委员对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新增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朱静芝委员说,这是我国近十年来一直在采取的措施,缩小地区、城乡、校际之间的差距。它是在基础教育领域中采取的方法,在高等教育领域教育部要求的是特色化发展。建议将这一修改再进行完善,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基础教育公平,缩小基础教育的区域、城乡和校际差距”。 吴晓灵委员建议把第二款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义务教育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她说,教育公平是对全体公民来说的,但教育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国民的义务教育来说,国家要承担责任,城乡一体,缩小差距。但高等教育以上的教育其实是人力资本的投入,不可能城乡、区域和校际一致,那就没有国际水平的大学和普通大学之分了。 袁驷委员不同意将“缩小校际差距”写入法律。他认为,区域、城乡差距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而校际差距很多是自己干出来的。要不要争一流?要不要让各个学校办出特色、办出质量、办出水平?缩小校际差距是非常简单化、表面化、形式化的公平。教育追求的是把平庸变成卓越,为了教育公平,缩小区域、城乡、校际、班级、学生个人之间的差距,这不符合教育规律。教育公平要体现在起点上,而不是终点上,要让大家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公平的,并注重因材施教。 民办学校优惠政策并不合理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分组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引起很多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杨卫委员对此提出疑问,民办学校如果选择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要遵循一般营利性企事业单位的原则?比如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分红等,这套措施将来会对我们国家的教育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恐怕应该进一步加以说明。 李安东委员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除普通教育院校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他的主要考虑是,普通教育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 周天鸿委员说,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次修改的重点就是民办学校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可能会在理论界引起争议,因为与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的定位相违背,但其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所以他对这一修改表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