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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机动车限行授权规定

摘要: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删去有关限制机动车通行授权的规定。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删去有关限制机动车通行授权的规定。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三审稿中删去这一规定。

对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相关规定,专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箱等;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四是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五是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当向社会公开。

重点区域内确定牵头政府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作出细化和明确: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过于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当总结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好的经验,发挥重点区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有效工作机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环保部门可现场抽查新车

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可操作性,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