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李适时说,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根据宪法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将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草案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设立国家勋章,主要用于表彰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李适时介绍,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主要出于三个考虑: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仆后继英勇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二是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三是“共和国勋章”在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设立国家荣誉称号,则主要用于表彰在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外交以及教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或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入士。” 此外,草案没有具体明确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但对冠名作出规定,即:“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对已故人员是否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草案规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