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马闯)今天(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以下为审议结果报告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到上海等地方调研,与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7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财产刑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以与对社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处罚规定相一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并处罚金”。(修正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对绑架罪作了修改,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法律委员会经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对虚假诉讼犯罪作了规定。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实践中也存在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四、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十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碍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