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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网络经营行食品准入制度 擅发消费者信息最高可罚两万元

摘要: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药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8月1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药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8月1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凭证须在网站首页公示

网络食品经营信息失实可罚3万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及时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违反前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抽检

交易记录至少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办法》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