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 曾洁赟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14年前抢劫杀人案作出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2001年9月25日6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此案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直至今日。 一审判决有证据支持 被告人陈传钧为什么会从死刑改判无罪?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法官、此案承办人石春燕记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一定的证据支持。 据介绍,当年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调查走访发现,案发时,有证人见到一名男子在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警方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经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综合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此外,还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被告人陈传钧在有罪及无罪供述中均始终承认其到过案发现场,但对自己是否实施了抢劫则供述不稳定,其中供述案发现场提取到带血的衬衫是其在现场换下。 “陈传钧本人做过六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打击对象、打击部位、抢得财物、作案后见到证人来到现场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石春燕说。 此外,陈传钧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陈传钧关于其去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而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其作案而在现场换衣的辩解,与正常人在与己无涉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且陈传钧案发后9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陈传钧具有躲避的心态。 现有证据链条不完备 既然有这么多证据指向被告人,为什么广东省高院改判无罪?石春燕对此解释称,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