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11日电(记者闫起磊)11日上午,贵州省高院对社会关注的“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服刑近20年的杨明被宣告无罪释放。 贵州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据贵州省高院介绍,199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并不断进行申诉。今年4月21日,该案经贵州高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贵州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6月11日,杨明案再审开庭。贵州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