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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一审开庭

摘要:八月十一日,被告人李崇禧(中)在庭审中。 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 法制网南昌8月11日电 记者黄辉 今天上午,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涉嫌受贿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中院院长刘邦琰担任本案审判长。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

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一审开庭

八月十一日,被告人李崇禧(中)在庭审中。 新华社记者 万象 摄

法制网南昌8月11日电 记者黄辉 今天上午,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涉嫌受贿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中院院长刘邦琰担任本案审判长。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元瑞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股东邓伟年、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张俊、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方军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万余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万余元。对李崇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李崇禧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随后,法庭依次对被告人李崇禧受贿的犯罪事实、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退赃及量刑情节等进行了调查,并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崇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崇禧对公诉意见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崇禧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不上诉。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依法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

部分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