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张媛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近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中关于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此规定立意何在?如何看待“未满六周岁”年龄界定?《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对有关专家、法律界人士以及教师、家长进行了采访。 立法让家长提高监护意识 2013年6月,江苏南京江宁泉水新村,两名年仅两岁和四岁的女童饿死家中,被发现时尸体已腐烂。 事件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在指责女童母亲不负责任的同时,也在反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实际上,类似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当或大意疏忽而造成的悲剧并不鲜见。入夏后频频发生的幼童被遗忘车内事件也敲响了未保工作警钟。 “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针对的正是上述社会热点问题,将其纳入法律法规显然会更加凸显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单独居住’与‘独处’还是有所区别的,后者规范范围更广也更加细化。鉴于不少儿童发生意外事件都是由于监护不当让儿童独处造成的,可以说,本条款的制定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漏洞。”姚建龙说。 姚建龙告诉记者,类似规定在国外早已存在。很多国家都将监护人让儿童独处,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来处理。比如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让未满十二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严重情况下监护人可能会被逮捕,不但孩子会被社会福利机构带走,父母也会以危害孩子安全罪被起诉。 参与草案拟定的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霞认为,此举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能够让大家认识到儿童保护的重要性,让家长提高监护意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有了法制保障能够起到更好的规范、督促作用。”李晓霞说。 “六周岁”界定是否合理 草案甫一公布便引起争论,其中“未满六周岁”这一年龄段的界定成为争论焦点之一。 在李晓霞看来,之所以选择这一年龄段,是基于这一时期的儿童还处在学龄前,自我保护和防范危险的意识比较低,作为家长应对其监护到位,避免因监管疏漏导致悲剧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