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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非流于形式

来源: 新华网 作者:秦晶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31
摘要:新华网7月31日电(郭香玉)7月30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是国家三部门首次联合出台,继《旅游法》在2013年4月公布之后,国家旅游局即启动了导游权益保

  新华网7月31日电(郭香玉)7月30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此指导意见是国家三部门首次联合出台,继《旅游法》在2013年4月公布之后,国家旅游局即启动了导游权益保障问题的相关调研工作。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发布现场。 新华网 郭香玉 摄

  集体协商是确定导游劳动报酬重要方式

  《指导意见》除引言外,总计三部分十一条。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

  意见指出,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意见表明,旅行社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

  意见指出,旅行社应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同时,要引导导游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将“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行业核心价值观作为职业行为导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不能让《指导意见》流于形式”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包括“低价游陷阱”等诸多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既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导游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得到带团机会,还不得不支付“人头费”,被迫“填坑”“买团”,导游只得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获取回扣作为收入。导游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得到带团机会还不得不支付“人头费”,被迫“填坑”“买团”,导游只得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获取回扣作为收入。

  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指导意见》出台后,是否会杜绝黑导游事件?导游是否还会以“导购”身份出现在游客面前呢?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