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救人恐惧症”的消除显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这种手段,还需要社会共同体对道德的重新认识和实践。只有在文化和道德的层面上意识到应该行动起来时,才能形成一个对好人行为更优的社会氛围和条件,而法律只能提供一个警示、引导和最低限度的保障 □法制网记者 廉颖婷 □法制网实习生 胡笑红 近日,两则消息备受关注。 一则是四川省彭州市一位老人骑车摔倒后,却诬陷一名路过问候伤情的学生,当地公安调取监控画面为学生证明清白;另一则是7月24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被视为好人行为的“及时雨”,亦被称作“好人法”。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们看来,“好人法”的探索,具有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好人行为的制度性意义。但是,法律只能是一种引导和最低限度的保障,若要倡导好人行为,保障好人不被诬陷,不仅需要司法的公正判决在制度层面确立一个标杆,更需要社会共同体对道德的重新认识和实践。 无法自证清白救助者陷尴尬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是北京市正在审议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它是针对医院前的制度行为的责任分辨和一种鼓励,因此,有人认为这部“好人法”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但是,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讲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田飞龙博士看来,草案不仅具有宣示的意义,它亦是在探索能不能以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好人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撑。所以,这种探索既有牵制和道义引导的意义,也具有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好人行为的制度性意义。 事实上,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被视为“好人法”的草案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好人法”不过是《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其中的配套条款。然而,公众依然对它匡扶正义的作用非常期待。 田飞龙认为,这与近些年屡屡发生的好人被冤枉,见义勇为的人遭到诬陷等道德上的一些滑坡现象有关,人们在内心中还是期待这部法律能够较大程度地帮助并且提升好人行为、公众道德以及社会温暖的回归。 目前的现状是,无法自证清白,没有录像、证人等“自我保护”措施,这让救助者面临着想帮却不敢帮的心理焦虑和道德焦虑。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制度环境的支持和保障处于缺位状态。 2014年1月上旬,在广东省河源市发生了一起男子扶起倒地老人后被赖,以自杀证清白的案例。 这让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遗憾不已。“相信如果这事在深圳,人们就可以用法律手段证明自己,不会有这样极端的社会案件发生。” 周成新之所以说得这么有底气,是因为2013年8月1日,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开始实施。 司法公正判决意义更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