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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经庭审公开质证难减刑

摘要:图为河南省豫南监狱管教警察出庭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文/图 今天上午9时,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由驻马店市中院副院长曹宝川、审判员肖萌菊、人民陪审员宋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王某减刑案。 与以往减刑案审理方

证据不经庭审公开质证难减刑

图为河南省豫南监狱管教警察出庭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文/图

  今天上午9时,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由驻马店市中院副院长曹宝川、审判员肖萌菊、人民陪审员宋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王某减刑案。

  与以往减刑案审理方式不同的是,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的代表以及罪犯外,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指派检察员李付祥、黄建虎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整个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法庭核实罪犯王某的基本情况后,直接围绕监狱减刑建议书中提到的“确有悔改表现”展开调查。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

  同监区罪犯出庭作证

  判决书显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亲兄弟。1999年9月24日,两人因赡养父母和分家事务发生争执,王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7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交付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

  豫南监狱当庭出示了王某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等证据,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在法庭准许下,王某的管教警察杨群、王全新出庭,介绍了其入狱后的改造情况。王某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出庭,介绍了其在家庭极其贫困的条件下,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同监区的两名罪犯出席庭审,列举了王某热心帮助其他罪犯的具体事例,证明其确实改过自新。

  法庭组织监狱、王某、检察机关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当庭组织对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性举证质证。监狱出示的证据有:监区公示两天的减刑公告;监狱公示5天的拟减刑罪犯名单、公示情况记录;减刑审核表及驻狱检察室签署的同意减刑意见。

  监狱和检察机关均认为,对王某的减刑建议,已通过公告公示、集体评议和审核等程序,程序合法。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刑事裁定书,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成立,依法裁定减去罪犯王某刑期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

  减刑全过程阳光公开

  得知裁定结果后,王某兴奋地说:“现在减刑越来越严了,不知罪悔罪连犯人评议这一关都过不了。回到监狱后,我要给身边的罪犯说,只有做到真正悔改,才能获得减刑。”

  豫南监狱监狱长常润洲告诉记者,通过庭审公开质证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既增强了减刑的严肃性,也堵塞了罪犯及其亲属通过人情、金钱买通执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的漏洞,值得探索与推广。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