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实习生 曾雅青 7月27日晚上9点半,湖北省荆州市就电梯“吃人”事故召开新闻发布会,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观鑫通报:“发生事故5分钟前,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最末端时盖板发生翻转,坠入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步踏空女子落入电梯 事发时荆州市沙市安良百货的监控视频显示,7月26日10时10分05秒左右,向女士带着儿子乘坐手扶电梯上楼。 电梯到达上一层,向女士双手将儿子从腋下托起,打算让儿子先行往前走。10时10分12秒,刚刚踏上电梯顶部接近平地的踏板,地面突然往下陷了一块。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监控视频中,电梯顶部踏板明显与周围地板颜色不同。向女士乘电梯即将到达时,有三名身着粉色工作服的服务员正站在电梯顶部向下看。 踏板猛然陷落,猝不及防的向女士向下跌去,情急之中将儿子一手推开,一旁的服务员赶紧伸手,拎着孩子的脚将他拖了上来。 向女士半个身子露在踏板上方,一名服务员试图将其拉上来,但未成功,向女士挣扎了一次,整个人没入了踏板下的空洞之中。 10时10分22秒左右,事发手扶电梯停住了,而一旁的下行电梯,仍在运转。 事发后,消防官兵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公安民警封锁了周边区域。当日14时20分,消防官兵找到被卷入电梯的向女士,但其已没有生命体征。 调查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有媒体报道称,事发时该手扶电梯正在维修,现场没有放置警示牌。当事人未听从商场工作人员的劝阻,致使搭乘手扶电梯时遭遇不幸。 7月27日,陈观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事发时,该手扶电梯并未处于维修状态。“电梯没有进行维修,当然就不会放置警示牌了。”陈观鑫表示,事发时电梯正在运行,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现电梯出现异常,商场工作人员于是站在电梯顶部提醒顾客,此时向女士及其儿子已经在电梯之上。 “他们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怎么能就让电梯停下来呢。”陈观鑫称。 这起事故,最终被安监局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除了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其他的现场情况。现在官方调查结果是这样,我们也只能接受。”得知这一通报结果,向女士的亲属柯女士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事发地沙市安良百货商场的做法,让失去亲人的柯家难以接受。 “我曾想找当时站在电梯顶部的几个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但遭到商场的拒绝。”柯女士说,商场方面称目睹整件事情的工作人员“受到很大刺激”,并且“不愿意再谈及此事”;事发至今,安良百货商场未就此事对向女士的家属做过任何解释,也未让家属查看向女士走上手扶电梯之前的监控视频。 商场负有管理责任 手扶电梯“吃人”的悲剧,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其明认为,住宅小区内电梯事故频发常是电梯失修、物业公司义务未尽等因素导致。但作为人流量密集的大型商场,应及时发觉隐患、主动避免安全事故。 “对于大型商场来说,应有自己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周其明表示,每部电梯有自己的技术指标,投入运行时应符合国家标准。事发电梯若存在质量问题,商场在日常维护时应及时发现并予以检修;若并无质量问题,因人为失误而导致电梯“吃人”事故,则商场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周其明认为,商场有自己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此可进行审查,但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仍需商场自觉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周其明表示,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动监管更多的是针对有重大隐患的单位,其余仍是依赖于商场自行履行管理职责。 “若是商场中的使用电梯在进行检修,必须让顾客明确知晓情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认为,商场有责任维护顾客的安全,在这起事故中,顾客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乔新生表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此次荆州市沙市安良百货手扶电梯“吃人”事故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对顾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应予以民事赔偿。 “电梯在生活中太常用,安装时一定要进行质量检测。”乔新生建议,电梯进行维修时,应用显著标识表明维修状态或是派专人值守,随时对顾客进行提醒,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