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云南原国土厅长滥用职权 致国家损失1亿余元获刑

来源: 云南网 作者:秦晶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7月2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

云南原国土厅长滥用职权 致国家损失1亿余元获刑

  7月2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林耘埜,男,1958年生,福建莆田人,捕前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耘埜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7.3217万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金条、手表等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2196.6458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79.66283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金7万元。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耘埜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职务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林耘埜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林耘埜系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立案调查,但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其所犯受贿罪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林耘埜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部分追回,受贿财物案发前已部分退还行贿人,剩余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林耘埜当庭称暂时不上诉,但又表示需要与辩护律师商议后再确定是否上诉。(记者 杨之辉 钟旭 罗璇)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