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汤婧婧)今后,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会被征询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结算方式,只要当事人有银行卡、存折等具有资金存取功能的金融凭证,就可指定现有结算账户作为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网上银行的结算账户,并预留当事人签名的金融凭证复印件予以确认。 据了解,温州中院出台《关于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网上银行结算若干规定(试行)》,但凡5万元以下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可以实行网上银行结算。在立案时未进行网银账户确认的当事人,案件承办人也会引导其指定现有结算账户作为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网上银行结算账户。案件审结后,法院在办理网银结算手续后,会及时发短信告知当事人注意查收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