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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行政简易审缩短审限70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21
摘要:法制日报 法院自我革新自加压力 浙江行政简易审缩短审限70天 浙江法院审案效率大大提高了。 过去,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如果各种程序步步到位,从提交诉状到收到一审裁判结果,至少要100天左右,而浙江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限平均仅需29.3天。 《法
法制日报


法院自我革新自加压力 
浙江行政简易审缩短审限70天 

  浙江法院审案效率大大提高了。
  过去,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如果各种程序步步到位,从提交诉状到收到一审裁判结果,至少要100天左右,而浙江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限平均仅需29.3天。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浙江11个地区中已有32家基层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占全省基层法院的35%。

  简易审简单行政案
  早在2010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确定温州市鹿城、义乌、柯桥(原绍兴县)3个基层法院试点行政程序简易审,之后又多次扩大试点范围。为细化简易程序操作,试点法院分别出台具体操作规程。
  浙江高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庭长蒋中东说,简易程序适用于试点的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简单行政案件,即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其中,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及行政不作为案件两类,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据介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在庭审模式上,不再组成合议庭审判,而是指定业务熟练的审判人员独任审判,灵活掌握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如对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组织质证;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起来等。能够当庭宣判的即当庭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一案多次到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10%以上当庭宣判,审结期限大幅缩短,赢得当事人普遍赞誉。”蒋中东说。

  一审行政案17%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争议日益呈现出多样化态势。有的案情相对简单、涉案标的金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的诉讼前已经过听证程序甚至听证式复议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清楚;有的则系群体性纠纷,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虽简单但社会影响较大。对众多类型的行政案件,法院通过引入简易程序实现行政争议的繁简分流,使不同案件归入其恰当的解决渠道。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繁琐的诉讼程序也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之一。”蒋中东说,对于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行政案件,如果机械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势必会付出较高经济、时间及人力成本。一旦行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力保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严格依法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据了解,自2010年开展试点至2013年8月底,32个试点法院共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案件618件,占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的17%;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54件,占已结一审行政案件总量的16%;内容涉及土地、工商、民政、公安、劳动保障、房管、城建等行政管理领域。一些基层法院简易程序案件送达时间平均只有两天,审理期间平均只有23天。

  加压增加法官责任
  “对于法院来说,引入简易程序是自我革新、自我加压。”蒋中东介绍,按照行政诉讼法,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而适用简易程序只有45天,承办法官要在较短的审限内完成法定办案步骤审结案件,势必付出更多精力与时间;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加重了承办法官的责任和压力。
  据介绍,从近3年试点情况看,当事人顾虑较多,有的原告认为简易审就是简单审,好不容易下定决心“民告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更加心存戒备,担心法院对案件不重视,不愿选择;还有的原告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本来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更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被告而言,主要担心审限缩短后,若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不当,可能无法在短期内与原告自行协调解决或自行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败诉的风险加大。由于当事人心存顾虑,有不少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蒋中东说。
  本报杭州5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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