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简化工作流程 缩短办案期限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熊裴彦)5月15日,记者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宣判。“该案从法院立案到作出判决历时4天,原本要一两个月才能判下来的案子,没想到这么快就结了。”本案当事人律师对台江法院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贯彻繁简分流原则、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表示赞赏。 该案的快速审结,得益于台江法院积极贯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福建省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若干规定》。记者在台江法院了解到,自该机制运行以来,已审结各类轻微刑事案件156件,当庭宣判率达100%,平均审理天数仅10天。 据福建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首先明确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的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可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规定》还明确了严格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提出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建议,在移送的卷宗材料上加盖快速办理标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上加盖快速办理标识,法院应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排期开庭,一般应当庭宣判,依法优先适用非监禁刑。 另外,《规定》还对强化快速办理机制与社区矫正程序的衔接以及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说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完善审判与矫正对接工作机制,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可集中办理纳管、集中教育矫正等,在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基础上简化工作流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工作。各部门应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实现社区矫正人员和工作信息即时共享。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依法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检察院可通过集中审查、集中通报等方式,依法对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