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河南规范公开宣判工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3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冀天福)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4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宣判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开宣判。 《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冀天福)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4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宣判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开宣判。

    《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时,必须要由审判长、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宣读,并告知有关事项。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被判处轻微刑罚,且人民群众关注度不高、社会影响力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对于到案发地宣判更能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接受宣判的,根据需要可以在临时组织的审判场所进行宣判。

    关于公开宣判的基本程序,《意见》规定,定期宣判的,公开宣判前三天,依法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同时,应通过张贴公告、网站发布、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名称及性质。宣判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应当到庭,经依法传唤或通知,一方未到庭的,不影响公开宣判的进行。宣判后,对当事人就判决结果提出的异议或意见,法官应当作出充分说明和阐释,以帮助当事人准确了解法律规定,正确理解裁判内容。

    《意见》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一般仅允许其近亲属、有利于其帮扶教育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旁听。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公开宣判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报道,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直播、微博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判过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