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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案件侦查阶段 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当事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0
摘要:四川日报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即可会见 ◎办案单位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登记,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开具回执 ◎看守所要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并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四川日报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即可会见

  ◎办案单位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登记,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开具回执

  ◎看守所要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并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

  4月9日,由省公安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规定》通过“明确律师辩护中的时限要求”、“创新律师会见措施”、“明确律师调查取证的采纳规则”、“保障律师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律师监督权利”5方面创新举措严格保障律师辩护权,今后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老三难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治。

  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昌斌介绍说,《规定》将很多之前法律上未明确的部分予以明确,可行性和操作性强。“如针对律师反映的会见手续繁琐的问题,《规定》明确,只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即可会见,看守所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律师提交‘三证’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针对个别办案单位对律师提交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不够重视的问题,《规定》也明确,办案单位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应当登记,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开具回执,不得推诿或拒绝接收。”

  《规定》还要求,今后看守所要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负责审核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妨碍律师辩护权的,律师可以依据《规定》明确的申诉控告路径寻求救济。

  省公安厅副厅长岳德松介绍,为严格保障律师辩护权,今后省公安厅还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与律师管理机构、律师协会和执业律师的联席会议,听取他们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此外,省公安厅还将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彻底律师解决“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老三难问题。(记者刘宏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