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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中院出台十条意见促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31日电(记者 王雄 通讯员 吴良盛)记者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联合三明市司法局出台《关于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十条意见》,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合作提供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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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3月31日电(记者 王雄 通讯员 吴良盛)记者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联合三明市司法局出台《关于促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十条意见》,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合作提供了基础。

  据介绍,三明中院专门向全市律师征求意见,共收集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为民等方面意见建议39条。一些律师认为,立案属于程序性审查,但个别法院对诉讼材料等形式要求过于严苛,甚至人为设置门槛,造成立案难,增加当事人诉累。还有些律师则表示,个别法官有时会不经意间表露倾向性意见,律师与法官当庭争辩状况时有发生等等。

  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意见》规定,法官应本着依法、合理原则,规范立案审查、证据收取、开庭通知、庭审记录等工作,解决好立案过度审查、不当劝导变更诉讼请求、不出具证据收据、不及时通知开庭、年底不收案、假撤诉等问题。若律师对上述现象提出异议的,承办法官应及时答复,做好解释工作。

  在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方面,《意见》指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宜表露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发表贬损对方的言论。不同意律师意见的,法官要加强引导,如确有必要,可以使用平和语气提示,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的提醒,还可视情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不宜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

  《意见》还规定,同一律师在不同法院同期有安排开庭的,律师应提前提出调整庭期安排的申请,相关法院及审判庭综合考虑公告案件、群体性案件、外地当事人等优先要素,主动调整开庭时间,不应因法院的排期影响律师履职。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应设立律师停车专用场所和律师临时办公、休息场所。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