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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出台审理建筑业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27
摘要:安徽长安网 破解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 统一法院裁判思路裁判标准 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充分调研、不断总结审判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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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  统一法院裁判思路裁判标准

  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充分调研、不断总结审判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以统一安徽各级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规范健康发展。

  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指导意见(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沈建红向法制日报记者详解了《指导意见(二)》出台的相关背景、制定原则和主要精神。

  五方面精神力破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

  《指导意见(二)》共计24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沈建红说,可从五个方面解读《指导意见(二)》的主要精神。第一个方面表现在严格审查合同效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有比一般商事合同更为复杂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司法解释》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列举七种承包工程中较为典型的违规行为,确认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加大规范市场的力度。实务中,上述七种承包工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有些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较为严重的不规范行为之一,也是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一种交易模式,是行政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内容。《指导意见(二)》将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内部人员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同样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主旨的招投标活动,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有效机制。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情况还较为突出,不少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就有实质性的商谈,使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沈建红说,《指导意见(二)》特别对此种情形进行规范,就是要通过发挥民事审判的裁判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二)》的第二方面精神表现在“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推进诚信社会建立”。沈建红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是当事人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实务中,当事人经常会提交不止一份的合同,约定了不同的计价方法或价款总额,各方均主张按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来结算工程价款。对此,《指导意见(二)》规定,对存在数份合同的,要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更能准确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和目标预期,当事人事先对相互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事后就应当诚实守信予以遵守。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帝王规则,更是建立健康市场的基石。”沈建红解释说,《指导意见(二)》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就是要提高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纠正其参与市场的盲目性,维护安全交易秩序。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适当照顾弱势一方”是《指导意见(二)》体现的又一个主要精神。沈建红说,契约自由、契约责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更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应有体现。目前,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部分是通过转包或借用资质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实际施工人,他们文化素养、法律素养不高,诉讼能力较弱,相反,作为相对人的发包方,整体实力较强,加之建筑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始终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鉴于双方不平衡的交易和诉讼地位及市场的客观实际,《指导意见(二)》对一些具体履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上,适当照顾弱势一方,适度调整双方的利益,以维护实质公正。如: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拖延或拒绝办理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签证的情况较为普遍,审判中如果强求承包人必须提交完备的工期顺延签证,才能允许其顺延工期,对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过于苛刻,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公平合理。《指导意见(二)》规定,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沈建红说,全面、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是交易主体享有权利的条件,也是每个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责任。当前,一些市场主体不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恶意违约的行为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应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提高其违约成本,发挥司法的裁判和价值导向作用。因此,《指导意见(二)》体现了“强化合同责任意识,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精神。

    沈建红说,以前,对欠付工程价款等违约行为的惩罚,一般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指导意见(二)》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及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判令承担的违约金和利息总额最高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

  沈建红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等都是当事人争议较为集中的领域,也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并未完全涵盖,或规定的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认识和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存在。该《指导意见(二)》体现了安徽省高院“解决审判实践难题,履行业务指导职能”精神。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原则、法律原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把握交易规律,对无明确规则可以依据的问题,如:开工日期、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标准,履行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职能。

  指导意见得到最高法院肯定

  据统计数据显示: 近三年来,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程快速增长趋势。2011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160件;2012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570件;2013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991件。

  沈建红说,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对拉动相关行业发展,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建筑市场存在的交易不规范、违约失信等问题仍较为严重,导致矛盾复杂、纠纷频发。尤其是近年来受持续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增大,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履行周期长,专业性强,交易额大,交易过程复杂,且违法违规操作情况较为普遍,手段隐蔽多样,审核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大。2、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加之建筑市场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难度大。3、市场主体地位不对等,利益悬殊,矛盾尖锐,化解矛盾纠纷、平衡利益的难度大。上述特点决定了明确和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尺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十年前(2004年)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决了这类案件的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但已不能满足当前审判的需要。面对司法解释中不够明确的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价款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追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思路和参考依据,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建筑市场发展迅速,审判实践也不断深入,对此类案件的认识更加全面,同时,对规律的把握更加准确,有必要对《指导意见(一)》未涉及到的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这就是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二)》意图。”沈建红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确定为调研课题,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调研报告》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在调研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开始启动《指导意见(二)》的制定,实现调研成果的转化。初稿完成后,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先后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全省中、基层法院、省住建厅、省法制办、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并经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司法的价值是既要通过明确规则来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又要避免脱离建筑市场实际,干扰或阻碍市场的发展,还要兼顾到行政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定位。”沈建红说,《指导意见(二)》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着力解决审判实践难题、立足于司法的职能定位、立足于建筑市场实际等指导原则,并体现创新精神,从而得以顺利出台,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省高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