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高检院发布严打食品安全犯罪案例 被告人最高被判无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21
摘要:正义网 2月21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层会议室举办。闫昭/摄 正义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高鑫)今天上午,高检院通报5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监管渎职等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
正义网


2月21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层会议室举办。闫昭/摄

    正义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高鑫)今天上午,高检院通报5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食品监管渎职等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批指导性典型案例。其中1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高检院相关负责人称,该批案件适用法律正确,其定罪量刑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提供指导和参考。

  据统计,2011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形式案件2975件4344人、4323件6631人。此外,还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提起公诉,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今天发布的这五个案例,主要包括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等职务犯罪,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指导性案例将在定罪量刑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提供指导和参考。

  记者统计发现,在5起案例中,被告人量刑最高在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柳立国等人将收购的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商户,导致后者将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品有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

  截止案发,柳立国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认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检察机关以柳立国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柳立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指导性案例也体现了,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注重惩办其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陈国庆说。

  在通报案例中,被告人黎达文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达文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康清、胡林贵、余忠东等人贿赂款5.5万元。黎达文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林贵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躲避查处。经检察院依法提供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黎达文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这个案例明确了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陈国庆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