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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院出台办法规范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13
摘要:正义网 正义网呼和浩特2月10日电(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郎显成)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正确规范开展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 据了解,《办法》拓展了执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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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呼和浩特2月10日电(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郎显成)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正确规范开展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

  据了解,《办法》拓展了执行监督范围。从执行环节进行了拓展,包括交付执行前的监督与死刑执行后的监督,具体细化了死刑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各环节的监督内容。在强调正确规范执行死刑的同时,《办法》还加强对执行死刑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对侮辱或违法利用执行死刑罪犯尸体、违法进行器官移植、侵犯执行死刑罪犯财产权及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了监督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据介绍,《办法》规定了与执行死刑罪犯谈话程序、法律文书审查程序、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执行死刑时喊冤的处理程序、监督制约程序等保障人权、规范监督的程序,通过以上程序的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流程,为防止冤假错案,维护死刑罪犯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强化了公平正义程序。

  《办法》建立了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与公诉部门的配合机制。规定了负责监督执行死刑的监所检察人员,必要时应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及被执行死刑罪犯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与案件有关的暂停执行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建立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机制。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执行通知书后,需要技术部门配合的,技术部门应当指派相关技术人员协助监督。建立与派驻检察室的合作机制。鉴于派驻检察室全面掌握罪犯羁押情况,《办法》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指定的检察人员会同罪犯羁押地看守所派驻检察人员共同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

  此外,《办法》还对检察机关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突出了保障人权和执行安全的特点,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依法规范进行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