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卫建萍 通讯员 苏敏华)近年来,当事人和律师对法律适用不尽统一的问题反映较多,适法不统一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以此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整改的重点,制定下发《上海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规定》。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6月,上海高院已制定了《上海法院关于规范法律适用、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此后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出现。本次的规范性文件正是为了进一步激活、完善、深化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统一的各项长效机制,尤其是从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发现、研判与解决渠道,以求得工作的实质性效果。 法律适用不统一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类案裁判结果出现明显差异。对这些案件,《若干规定》首先明确要畅通发现途径和上报流程。要求法官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并上报,要求庭长、审判长在审判管理中加强对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发现,并明确各法院审委会在指导审判工作、讨论案件中也要关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高、中院则要通过上诉、申诉审查、再审案件审理及改发案件异议反馈、案件质量评查等主动发现辖区法院相关情况。同时要求各级法院主动向其他政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律师协会、人大代表收集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 《若干规定》还要求,各级法院审判庭内部、审判庭之间、条线内部、条线之间加强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协商、研判与解决,并进一步强化高院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的主体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