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长沙12月23日电(李思文 曾妍)湖南省高院23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0000元以上的,将被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规定是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湖南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如下: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湖南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