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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裁判文书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法制日报-法制网 描述犯罪方法有可能诱发新犯罪文书将不公开 法制网天津12月30日电 记者 王斗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明确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是记者今天在天津高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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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描述犯罪方法有可能诱发新犯罪文书将不公开


  法制网天津12月30日电 记者 王斗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明确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是记者今天在天津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的。

  根据细则要求,除几种例外情形之外,凡是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公布,包括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文书,如果将这些案件的文书上网公布,极有可能对国家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而不予上网公开。对于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对私权处分的结果,并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调解书并不是必须接受公众查询的法律文书,所以列入不公开的范围。对于描述犯罪方法有可能诱发新的犯罪的文书,如果因公布了裁判文书可能误导一部分人进行模仿,从而诱发新的犯罪,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不宜公布。对于具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的,例如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赡养、继承纠纷,有暴力血腥的描述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公布裁判文书,但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核程序。

  “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天津高院表示,将采取以下举措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只有明确责任,排除各种不当影响,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官中立的进行裁判;规范法官培训模式,科学制定法官培训课程,使法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审级监督,发挥参考性案例制度作用,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逐步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释法析理的质量,充分公开法官分析证据、认定证据的心证过程,展示法官专业素养;建立审查责任制度,杜绝文书出现低级错误,建立了上网前的检查督促机制和上网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繁简分流的文书制作机制,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写作方法,确保裁判文书更加规范,让人民群众看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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