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2日讯 记者 赵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的规定》,明确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一级检察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今后将每年举行一次。在重大活动和重要任务完成后,可以安排专项述职。 据介绍,《规定》明确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一级检察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长履行职责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情况;检察长执行廉洁从检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完成检察业务、加强队伍建设和落实检务保障等情况。 按照《规定》,述职述廉报告工作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会议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参加,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议程包括述职检察长分别述职述廉报告工作、集中评议和综合评议、述职检察长表态发言等。评议侧重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评议最后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向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单位反馈。 《规定》要求,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单位对综合评议意见要及时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提出时限、责任到人,并于1个月内报上一级检察院。 《规定》强调,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上一级检察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一次。届中需要调整的检察长,应当在调整前安排述职述廉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