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检察日报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这两张新鲜“面孔”今后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12月26日,高检院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 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表示,改革将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使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 为何要向主任检察官“授权” 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受领导职数所限,优秀检察官或难以长期留在办案一线,或不利于调动办案积极性。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检察官素质的要求更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高检院在各地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方案,以适应检察权运行需要,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整合内设机构、优化办案组织、明确执法权限责任等措施,调整和完善办案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案件审批层次,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责任心,强化检察职业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和法律监督效能。 如何“分权”确保主任检察官独立性 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表示,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和强化相应执法责任,努力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作为检察权运行的载体,只有适应时代发展、满足职能需要,才能实现促进工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 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因内设机构相对偏多、职能配置不够科学等,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和办案效率问题逐渐显现,并日益突出。对此,改革工作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点出发,科学合理整合内设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改革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全体检察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科学分类,取消二级内设机构,整合基层院内设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 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选优配强主任检察官是决定办案责任制成效好坏的关键。 高检院要求把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具有深厚法律功底、丰富检察实践经验、突出工作实绩、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能熟练主持办案工作的检察官,选拔配备到主任检察官岗位上。 “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成为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整合现有人才资源的有效机制,引导优秀检察官向检察业务工作、向执法一线集中。”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说。 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障,责任是正确行使权力的条件。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的配置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重点。 该负责人介绍说,在权限划分上,改革坚持依法、合理放权与加强领导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审查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下放权限,明确相应责任,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一致。 同时,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及诉讼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终结决定等事项,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报本院分管副检察长直至检察长决定。 “放权”后如何监督制约主任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必然要求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表示,改革后,将根据调整后的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职责及业务特点,确定执法办案流程及工作规范,以案件分流、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环节为关键节点,完善各办案组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办案人员尤其是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不定期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部门全体主任检察官参加,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为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和处理意见等。 改革从政治、工作和保障三个方面完善了相应了激励机制。高检院要求,主任检察官在晋级提职中优先考虑;科学配置检察资源,为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提供充分必要的保障;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逐步完善主任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是权力和利益的一次重新分配。不能把主任检察官岗位当成一个官衔、一种权力、一个利益符号。”高检院政治部负责人提醒说,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属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大家一定要认清和把握这次改革的本质,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正义网北京12月2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