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26 全国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针对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边整边改,创新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最高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说,创建廉政监察员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需要。同时,这个制度的创建也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一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具有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由所在部门副职领导兼任;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享受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廉政监察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专职监察员将不定期交流。 最高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说,廉政监察员可以针对违纪违法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切实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这是人民法院针对当前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 除了廉政教育、检查监督、提醒诫勉、指导咨询等日常工作之外,《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实施办法》还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监督方式、责任和义务、奖惩等作出了其他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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